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1,男,汉族,1996年10月20日生,农民,甘肃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女,汉族,1973年10月5日生,农民,甘肃省通渭县人,住通渭县。系被害人丁某2妻子。
被告人侯某,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通渭县人,粗识字,农民,住通渭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通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通渭县看守所。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院一部刑诉[2020]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1、杨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通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苏天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1、杨某、被告人侯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张俊杰、王永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侯某与丁某2在同村村民丁某3的小卖部喝酒时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互骂,期间丁某2拿着侯某戴的帽子朝其头部拍打,后被村民李某劝说二人各自回家。23时许,丁某2持铁锨踏开侯某家大门来到侯某的客房内,用铁锨殴打侯某头部,双方发生冲突,后侯某欲劝丁某2离开,拿出白酒二人各喝了一茶盅,期间丁某2的言语激怒了侯某,被告人侯某遂持房间内地上的螺纹钢棍朝丁某2头部连击四次,朝、腿部连击数次致其死亡。27日,侯某怕公安机关发现,将作案工具、现场痕迹及丁某2随身携带的物品等物证毁坏、藏匿。经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2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鉴定:被鉴定人侯某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被鉴定人侯某案发时应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信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案发后一直在现场,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经本院建议,公诉机关对量刑建议未做调整。
被告人侯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愿意赔偿,但自己没有能力赔偿。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侯某的行为是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正当防卫,侯某在正当防卫过程中,出于恐慌、紧张心理,导致对方出现伤亡结果,符合防卫过当的特征,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侯某在有期徒刑3年左右量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侯某到丁某3经营的小卖部内购买食材,遇见在小卖部内喝酒的丁某2等人,侯某欲买酒喝,丁某2请侯某喝了一杯酒,二人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互骂,期间丁某2摘掉侯某戴的帽子并持帽子在侯某头上拍打。丁某3怕喝酒出事,便把二人推出小卖部,侯某和丁某2在回家路上继续争吵互骂,同行的丁某9叫来李某将二人劝开各自回家。当晚23时许,丁某2持家中铁锨踏开侯某家大门及西客房房门,将睡觉的侯某吵起,二人发生争吵,丁某2持铁锨朝侯某头部殴打,侯某拿出家中白酒安抚丁某2,欲使丁某2离开未果,二人相继来到炕上,发生吵骂,丁某2持铁锨欲打侯某,因侯某躲避未打上,铁锨打破了窗玻璃,侯某夺下铁锨扔到地上,丁某2下地捡起铁锨又来到炕上,与侯某发生撕扯,撕扯吵骂中,丁某2用言语恐吓侯某,侯某便拿起房内炕头立着的螺纹钢棍在丁某2头部连续击打四次,又多次击打丁某2腿部及身体其他部位,致丁某2死亡。27日11时许,侯某怕公安机关发现,将丁某2随身携带的手机砸毁,并将砸毁的手机、丁某2的钥匙及自家的被面、帽子等塞进炕洞里,将丁某2的鞋及破碎的玻璃扔到该社所在地的河道内,将螺纹钢棍藏匿。后向其亲戚打电话说明此事,其亲戚联系村干部到达现场查看后当场报警,侯某与村干部一起等待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侦查人员根据其供述,找到被其藏匿的作案工具及其他物品。经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2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鉴定:被鉴定人侯某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其在案发时应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侯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证实案件来源及受理情况。
通渭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于2019年11月27日接丁某4报警称,本村村民候信娃将丁某2打死,要求出警查处。通渭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于2019年11月27日对候信娃故意杀人案立案侦查。
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证实通渭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8日对候信娃执行拘留,于同日将拘留通知书副本送达其家属。通渭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对候信娃的拘留期限。
3.解剖尸体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证实通渭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8日通知丁某2家属为确定死者死亡原因,决定对其尸体进行解剖检验,并于同日通知丁某2家属对尸体进行及时处理。
4.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实通渭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5日提请批准逮捕被告人候信娃;通渭县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1日决定批准逮捕;通渭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2日对候信娃执行逮捕;于2019年12月13日将逮捕通知书副本送达候信娃家属侯耀杰。
5.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通渭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8日委托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丁某2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于2020年1月16日将丁某2死亡原因的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候信娃及丁某2家属,丁某2家属拒绝签字。通渭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9日将对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上疑似血迹与候信娃、丁某2的血样进行了DNA同一认定的鉴定意见通知候信娃与丁某2家属。
6.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通渭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9日委托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鉴定所对候信娃进行司法精神病及作案时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通渭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11日将鉴定意见送达候信娃和丁某2家属。
8.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证实通渭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于2019年12月2日接受丁某1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起诉时同案移送本案。
11.破案报告,证实办案人员于2019年11月28日对候信娃故意杀人一案呈请破案。
12.移送起诉告知书、起诉意见书,证实通渭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
被告人侯某供述,证实2019年11月26日晚上八点多他去了丁来宝(又名丁某3)的小卖铺,遇到在小卖铺里喝酒的丁某11(又名丁某2),丁某11给他买酒喝,喝完后二人产生争吵,丁某11在他的头上捣了几拳,从铺子出来后他们又撕扯在了一起,被丁某11的三嫂子李某拉开,他们各自回家。十一点多他睡下了,听见丁某11把他的铁门踏开进了院子,又把客房门踏开到了客房地上,丁某11手里拿着一把铁锨。边骂他边朝他头上几铁锨,打他时铁锨把烟筒带到了地上。他穿上衣服到了地上,他倒酒和丁某11讲和,他们一人喝了一茶盅酒。丁某11拿着铁锨和他来到炕上,他们骂了起来,在炕上丁某11用铁锨打他,他躲着没打上,丁某11把窗玻璃打碎了,他把丁某11手里的铁锨夺来扔到地上,丁某11下去又把铁锨拾上来到炕上,他们一边撕扯一边对骂,丁某11说要把他这个二浪子(方言,意为智力有欠缺的人)收拾过,说要他的命呢,他突然气病犯了,就拿起炕头跟前立着的铁棍使劲朝丁某11的头上连续四棍,他觉得丁某11应该死了,还是生气的很,又在丁某11的上、腿上打了几铁棍。天快亮时,他怕有人给丁某11打电线的手机找到砸毁了。把丁某11的章子、钥匙、手机和他自己染了血的被面、帽子一起扔到炕洞里点火烧了。他洗了自己脸上的血,擦了窗玻璃上面的血,把丁某11的鞋和炕上的碎玻璃拿上扔到花沟的河湾里,把打下丁某11的铁棍藏到了麦场边子的草下面。中午十二点他给他二姐候来德打电话说把增庆打死了,他二姐让赶紧打110,他说他不会打,下午一点多他们村书记给他打电话问事情的真假,他说是真的。过了一会他们的村主任丁德祥和村文书丁某4来了,让他别的地方不要去,他就等着,接着乡干部、派出所的警察就来了。
1.李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1月26日,吃完饭丁某5来到他家说侯某和丁某11在外面打架,她出门看见信娃和增庆相互撕扯着,嘴里还骂骂咧咧的,她把二人分开后让各自回家了。第二天下午的时候,村书记丁某6给她打电话说增庆在信娃家里死着了,她到信娃家中,看见鸡川派出所的人已经来了,村主任丁某7和文书丁某4也在。
2.丁某4的证言,证实2019年11月27日下午两点多,驻村干部张旺利给他打电话说村书记说候信娃家里死人了,让他去看一下。他走到候信娃大门口时碰见村主任丁某7也来了,候信娃在大门口站着,候信娃领他们到家里靠西面的房子,他看见有个人在炕上靠着窗台斜坐着,满脸血迹。候信娃说是丁某11,人已经没了。他就将候信娃从房子里面拽着来到院子,给派出所打电话报警,并让侯某在家待着哪里也不要去。警察来后问侯某,候信娃说昨晚上丁某11喝了些酒,他们两个在桥头附近的路上撕扯着,被李某分开了,然后他就回家睡觉了。等了一会丁某11拿着铁锨到他家里,用铁锨打翻了他家的烟筒,丁某11还说准备将他弄死呢,他就用铁棍朝丁某11的头部殴打,时间不长,丁某11就死了。
3.丁某5的证言,2019年11月26日晚上七点左右,他和丁某3、丁某11、丁某9在丁某3的小卖铺套间里喝酒,过了一会听见候信娃在小卖铺里叫丁某3买货,丁某2听见候信娃的声音后就叫候爸还是侯哥进来,候信娃到套间后问丁某2干什么,丁某2给侯某买了一啤酒杯白酒,候信娃喝完了。没三五分钟,候信娃和丁某2吵起来了。丁某3就让到外面吵去。他和丁某9就从小卖铺出来了,丁某11和候信娃先后出来了,走到桥头的时候他听见后面丁某2和候信娃两个人撕扯上了,但是他再没回头,走到丁某8家门口他就到丁某8家给丁某8和丁某8女人彩娥说:“增庆和信娃两个在前头打架着,两个喝了酒,一个把一个打重了不好,你们出去看一下,”后面的事他不知道。丁某2小名叫增庆。听别人说丁某2是候信娃打死的。
4.证人丁某6的证言,证实2017年11月27日下午两点多,侯某的亲戚给他打电话说侯某家里死着一个醉汉,让他报警,他通知驻村干部张旺利和村主任丁某7去现场查看。等了一会,丁某7给他打电线报警后派出所的人已经到了现场,侯某说是用铁棍打下的。丁某11平时比较懒,爱喝酒。侯某平时爱和人犟嘴。
5.证人丁某7的证言,证实当天下午两点半左右,村书记丁某6给他打电话让他到侯某家看一下,丁某11死在侯某家了,他去后和丁某4进了侯某家,在靠西边的房子,丁某4进了房子里面,他站在门口朝里看到有个人枕着窗子坐在炕上,满脸是血,衣服被撩起了,肚皮上还有血,他让丁某4赶紧报警。侯某说是用铁棍打下的,他给侯某说已经给派出所的打电话了,让侯某哪里也不要去,侯某就在院子里待着,后来派出所的来了。丁某11平时好吃懒做,爱喝酒,侯某嘴犟,平常不爱和人打交道。
6.证人丁某8的证言,证实2019年11月26日晚上21时30分左右,丁某5到他家说丁某11和侯某在桥头打架,让他们出去劝说一下,他妻子李某,4就出去劝开了。第二天下午14时30分许,村书记丁某6说侯某把丁某11打死了,他去现场看时,发现丁某11头枕的侯某客房炕上的窗户已经死了,手腕和腿弯好像断了,脸上流满了血,想是头应该打破了。
7.丁某9的证言,证实了在小卖铺丁某2给侯某买酒喝及二人发生争执后被丁某3赶出来的事实,与丁某5的证言一致。
8.杨某的证言,证实她和丁某2是夫妻关系。2017年11月27日下午她在娘家,丁某2的亲戚打电线出事了,到候信娃家中后,庄间人把她从候信娃家门口推着扶出来了,她说把人赶紧往医院里面送,庄间人说发现的时候已经迟了,没有必要送往医院了,之后他们将她送到家里面了。
9.证人丁某3的证言,证实他是小卖铺的主人,2019年11月26日晚上不到20时,丁某2给侯某买了一杯酒,侯某喝后与丁某2发生言语争执,接着吵了起来,丁某2站起来取下侯某头上戴的帽子抡着打侯某的头部,具体打上了没有他没有看见。他就与丁某5、丁某9把二人推出去了,两个人边吵边往回走了。
1.提取笔录,证实通渭县公安局民警于2019年11月28日8时52分至9时43分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依法对候信娃的生物样本血样进行提取(两份)。
2.候信娃人身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照片14张,证实通渭县公安局民警于2019年11月28日9时50分至10时38分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依法对被告人候信娃的身体进行人身检查,检查见侯某左枕部触痛明显,头皮未见损伤。左手掌侧中指、环指、小拇指近节处分别见不同程度表皮脱落。面部右颊部、右侧耳廓内、身着的衣服、裤子上有疑似血迹,分别予以提取。
3.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通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于2020年2月6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组织候信娃对作案工具螺纹钢筋进行辨认,侯某经辨认称其用4号螺纹钢筋打死了丁某2。辨认程序合法。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示意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72张,证实通渭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7日16时至19时25分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拍照,对现场物证及疑似血迹分别进行了提取。
5.候信娃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通渭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6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组织候信娃对作案工具螺纹钢棍进行辨认,2020年6月2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组织侯某对丁某2持有的铁锨进行辨认。
6.杨某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通渭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6日在见证人贾某的见证下组织杨某对被害人丁某2持有的铁锨进行辨认。
(五)物证衣物、茶杯等,证实根据被告人侯某的供述,公安机关从案发现场提取的相关物品情况。
1.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定)公(法医)鉴(病理)字[2019]60号”,证实丁某2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2.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定)公(法医)鉴(物证)字[2019]422号”,证实送检的案发现场炕柜南边柜门外距南边26cm,顶边17cm处的疑似血迹(2019-422-2)、炕上北墙右下角180cm*18cm范围内的疑似血迹(2019-422-3)、螺纹钢上的疑似血迹(2019-422-4)、北面门拉手底座上部2cm*1.5cm范围内的疑似血迹(2019-422-5)、煤炉西面地上靠炕搭放的方头铁面刃部向内17cm*10cm范围内的疑似血迹(2019-422-6)、侯某所穿上衣上的疑似血迹(2019-422-10)中检出人血,与丁某2血样(2019-422-7)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2.12*1020,送检的侯某家西房条桌上的茶杯1(2019-422-1)、候信娃家西房条桌上的茶杯2(2019-422-9)未检出DNA分型。
3.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鉴定所候信娃精神状态鉴定意见“兰三院精神病鉴定所[2020]精鉴字第025号”证实被鉴定人候信娃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被鉴定人候信娃案发时应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害人丁某2深夜持械踏门闯入被告人侯某住宅,故意伤害侯某,侯某躲避后安抚无果,丁某2言语恐吓,且未放弃继续伤害侯某,此时侯某所面临的不法侵害虽暂时中断,但威胁并未消除,即不法侵害行为仍在进行。侯某在深夜被人闯入住宅多次加害又摆脱无能的情况下,为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实施防卫行为是适时的、必要的。但侯某采取用螺纹钢棍击打被害人丁某2头部,在丁某2失去反抗和侵害能力后,又连续多次击打头部、腿部及身体其他部位,其行为已明显超过了有效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必要限度,且对被害人丁某2的死亡结果持追求或放任态度,其行为已成为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侯某的行为系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侯某在他人当面报案后留在现场等待办案人员,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侯某的行为是防卫过当,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处罚的辩护观点与事实和法律相符,予以采纳。关于侯某的量刑建议畸轻,不符合本案事实与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因被告人侯某的故意杀人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1、杨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应予赔偿,其合理经济损失为丧葬费及被害人亲属因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丧葬费依法确定为36852元,交通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证据,无法确定真实性,不予认定,对交通费酌情认定为5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于其他费用的请求应属于丧葬费范畴,不再另行计算;关于精神抚慰金及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行政拘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侯某的刑期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7年11月27日止。)
二、被告人侯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1、杨某各项损失共计41852元。(赔偿款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三、随案移送的衣物6件、光盘9张、钥匙1串、帽子1顶,系本案物证,随案留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